扩大使用范围!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大皖新闻讯 统一交存标准、调整交存环节、拓展交存资金来源、扩大使用范围……8月19日,记者了解到,2025年3月,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启动《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充分借鉴上海、南京、杭州、长沙、深圳等城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并组织深入多个街道社区、小区开展调研等。最终经过多次讨论形成《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统一交存标准、调整交存环节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了交存环节。其中,关于房改房交存标准规定,合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关于交存节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时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交存,房屋网签备案管理机构在办理网签备案时予以查验。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前,应当凭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取消预售资金监管时应当对建设单位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予以查验。

未售出的物业后期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凭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已向买受人收回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的,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的业主信息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变更。

拓展交存资金来源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维修资金应当存入市、县(市)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补建维修资金。

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维修资金。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扩大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可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申请使用的维修资金不得超过其应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先电梯维修一次性费用需超过原造价20%方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等限制规定。

优化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街道核实确认并在小区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直接由区住建部门受理审核和拨付资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先向区住建部门拨付备用金;增加社居委作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主体,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社居委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具体如,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共护栏、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建立年度使用计划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小区可制定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表决同意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可以按照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申请资金拨付。

具体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年度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按年度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业主表决同意,并在住宅小区公告。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业主表决结果等材料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申请资金拨付。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 任冰寒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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