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可“自愿放弃”?中标供应商因投标造假查实被处罚

据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官网信息,玉田县财政局2026年1月27日发布,因中标供应商天津颖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28日参与的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县分局“玉田县2025年至2027年乡镇空气站及后湖开发区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双盲 异地)”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玉田县财政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

图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中标供应商违法事实与核心证据:

文号“玉财罚决〔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颖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玉田县2025年至2027年乡镇空气站及后湖开发区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双盲 异地)”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天津颖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核心证据:

1.天津颖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情况的说明》;

3.王建(法定代表人)等七名员工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函》;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函》:该声明函是查证当事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心依据,同时,也直接证实了该中标供应商投标承诺的虚假性。

表明,该公司存在规避法定义务或诱导员工放弃法定权益的违规行为。

申辩与审核结果:

当事人在收到《玉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财处罚告[2026]1号后,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申辩书,玉田县财政局对申辩书及相关资料审核后,该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实质性差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辩理由不足以改变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与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1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图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中标供应商天津颖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为主的企业,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建。

案件涉及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

此无效声明不仅不能帮该公司规避义务,反而成为向玉田县财政局坐实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规的直接证据。

来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天眼查

联系方式:hbpd@eastdaymail.com.cn

上一篇: 东湖评论:百期青年沙龙,更多鄂城期待
下一篇: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