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能源汽车,却遇“安桩难”?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了!

买了新能源汽车,却因物业不配合无法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这样的“安桩难”问题屡见不鲜。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27日,王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处车位。2025年1月17日,王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需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但王某与小区物业多次沟通,物业拒不出具证明也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至今无法安装充电桩,无法正常使用所购车辆。王某认为,自己已依法取得案涉车位的使用权,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故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王某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及提供必要的协助。

庭审现场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原因有二:一是园区电容不足,当时建设园区时没有规划新能源汽车用电,所以电容只够园区居民使用。二是存在安全隐患,电车如果出现意外,责任应由车主全部承担,包括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地库电缆布线问题。

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系小区业主之一,同时亦为车位使用权人,已缴纳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某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服务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双方的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也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定的绿色原则,可以对此进行合同内容的解释和推论。概因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而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的施工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故物业服务人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及相应电表施工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故王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王某出具允许在某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法官提醒: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双碳”目标,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政策也明确支持业主安装私人充电桩。本案判决呼应了这一导向,是司法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体现。对业主而言,安装充电桩需遵守安全规范,提前与物业沟通,严禁私自施工规避安全审查;若物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业主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物业而言,不应简单以“担心安全”等理由“一刀切”拒绝业主合理需求,而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业主提供便利,主动提供图纸资料,协调消防、电力等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同时,物业享有监督权,如果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及时行使职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国吉林网 吉刻新闻记者 孔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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