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养老保障与自费参保只能“二选一”?失地农民权益谁来保证?

东南网10月31日讯(本网记者 冯旭 实习生 王芷青 江宇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政府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和福利,跟我们自己缴纳社保获得的保障有什么冲突?”近日,福州闽侯网友林先生通过《直通屏山 福建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当地不少村民在政府征地后自行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时,当地却以此为由不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亦未给予自缴保费补贴。福州多地存在类似情况,林先生认为,此举剥夺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中央政策精神与省级规定。

林先生是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村民,其母亲沈玉姐出生于1963年6月。因早年曾在企业工作,她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沈玉姐年满55岁,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每年缴费7200元。直至2022年,她才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金额为990元。

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是针对无固定工作单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方式就业的劳动者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新业态从业者等群体,缴费标准按全省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分档,费率为20%(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只需通过税务部门或线上渠道缴纳当年费用即可。用村民的话来说,这就是没有单位缴费的全自费参保。

实际上,早在2018年,沈玉姐已达到领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年龄条件。然而,她在领取一年、共约2500元后,相关部门以其“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为由,停止发放该项保障金。

林先生多次通过12345平台投诉。对此,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回应称,根据《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侯政文[2010]9号)规定,“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因林先生的母亲已参加职工社保并领取退休金,故不再发放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林先生难以接受。他指出,上街镇为大学城建设征地始于2002年,当时母亲还不到40岁,并未办理养老保险。“按照中央和省里政策,地方政府应在征地阶段就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上街镇却在征地多年后才告知不能领取,那么她当初被征地时的养老保障金份额去了哪里?用来补贴我们缴纳社保也行,但我们也没得到补贴!”

据了解,上街镇面临类似情况的村民不在少数。岐安村王登云、浦口村田孟琴等人,均在征地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因缴费年限不足,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七至八年,期间未获得任何相关补贴。王登云在56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田孟琴则到60岁才享受退休待遇。更为典型的是,现年63岁的陈美华至今仍在为养老保险缴费。她在企业工作6年,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且无法一次性补缴,只能继续工作自行缴费。“再交两年多,到我65岁的时候才能开始领退休金。”陈美华无奈表示。

记者就此事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时,上街镇人民政府及闽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均表示,理解群众诉求,但在操作层面无能为力,因政策由县级制定,执行单位只能按规定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福建省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中提出,应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不低于18000元。2017年施行的《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进一步明确,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应用于对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调研员黄家端曾通过在线访谈解读政策,指出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补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需自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若按规定缴费至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在福州市层面,《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榕政综〔2009〕64号)体现了省级文件精神,其中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养老保障登记后,可凭缴费收据享受市政府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

然而,闽侯县群众无法享受此项福利。《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并未提及参保补助,仅规定:“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在实际执行中,该条款导致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人员,即便尚未领取退休金,也无法享受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陷入“两头落空”境地。据林先生反映,部分群众集体上访后,政府同意发放养老补助至其开始领取退休金,未参加上访的群众不在此列。

记者注意到,福州市除马尾区参照四城区规定,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给予最长10年的缴费补贴外,长乐、闽清、福清、永泰等地的政策均与闽侯县大致相同。

在记者发稿前,闽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期有部分涉及延迟退休的被征地农民,尚未领取企业保的,可以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到企业保领取年龄再停止,但需个人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国土、农业等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才能转到该中心办理。“在福州,给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予以社保补贴,除四城区外各地均无相关政策。闽侯县对该群体有灵活就业参保补贴,但只针对生活困难的群体,相关规定体现在关于灵活就业补贴方面的文件里。”该负责人表示。

如此看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在基层落地时,仍存在“模糊地带”,导致部分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地方上何时才能告别含糊不打折扣,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大方、明确地写入文件并落实到位,东南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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