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七种情形用水权不得交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山西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等7种情形,用水权不得交易。

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用水权的基础上,在地区间、流域间、用水户间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用水权转让。用水权交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便捷开展。用水权交易可以使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也可以使用省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权不得交易:造成或者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的;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受让方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内的建设项目的;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影响的;交易主体存在取用水严重失信行为的;有悖于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规定的。同时,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况,用水权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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