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12年后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法院支持吗?

虽然已从单位离开12年多,但认为当年是被动离职,故为维护权益,咸阳男子郑先生先后多次通过仲裁及司法途径,要求曾工作过的西安腾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相关补偿金及社保补缴,但截至目前,诉求均遭驳回。不过,腾达公司人事负责人8月8日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已定于8月11日到当地社保局为其补缴社保。

讲述:认为自己是被逼离职

今年快40岁的郑先生,家住咸阳市秦都区,因患残疾及多种慢性病,既没有成家,亦找不到工作,多年来一直靠低保金生活。他告诉记者,他曾在2010年11月1日入职腾达公司做技术员,直到2013年11月30日离职,公司都没为其缴纳社保,还拖欠了3个月工资。后因屡次提出缴纳社保等要求而遭到拒绝,他被迫离开了公司。

郑先生称,2013年8月,他曾向公司人事部门提请缴纳社保,但被告知要好好上班;到了9月底,他发现没发工资,又去问怎么回事,单位回复其效益不好先欠着,10月一起发,然而,“到了10月底又没发,再问,跟我说效益不好,到时合并发放;可到了11月底,竟只发了10月的工资,所以就在11月30日下午下班后,我再次问交社保的事并讨要工资,结果被告知已被开除,不用来上班了”。

他表示,自己离开公司,是被逼离职。正基于此,多年来很是不平。2024年9月,他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腾达公司向其支付社保损失(养老保险30000元,医疗保险16800元);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不能申领失业金的损失19440元;支付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193元;以及确认其与腾达公司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该委做出裁决,确认了他与腾达公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他的其他仲裁请求。随后,他又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判决被告腾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2013年8、9月和11月的工资合计4627.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55元,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127.58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00元。同时,请求腾达公司向其出具辞退证明。对此,腾达公司认为,此案已过了11年之久,早超出了仲裁时效,而且不存在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情形,指出该公司无义务为其开具辞退证明,因为“公司并未辞退申请人(郑康),申请人的离职是其自行离职”。

法院: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由于郑先生未能向仲裁委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离职系由腾达公司违法辞退所致,且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故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2月做出裁决,驳回了郑康的仲裁请求。

对此裁决,郑先生不服,又先后将腾达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然而诉求同样未获支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11月30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而郑先生2024年12月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同时亦未举证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悉,此前他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申请,亦被认定理由不能成立而未获支持。

尽管如此,因十二年前的劳动关系已被法律确认,郑康称去年就曾找腾达公司,要求为其补缴社保,但遭到拒绝。对此,8月8日腾达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并非该公司不为其补缴社保,而是去年在准备为其补缴社保时,又遇到了郑先生提起诉讼。日前当地社保局已与公司取得联系,将于8月11日前往社保部门办理社保补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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