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商报讯 “抗皱、控油、舒缓、滋养”等等,这些耳熟能详的化妆品宣传用语却暗藏着法律风险和消费隐患。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规定,这些功效宣称应当要有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充分的科学依据才能对外宣传。然而,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盲目使用这些用语,却不知带给自己的不是收益反而是处罚。最近,上城区一家企业就因此被处罚了。
沐浴露“嫩肤 平衡水油 水润滋养肌肤”?
无法提供功效依据 一家企业被处罚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某公司在其抖音网店和快手网店中发布的商品广告内容涉嫌虚假,要求查处。经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该公司在其抖音网店和快手网店中均销售有一款“山茶花香水沐浴露”,同时在产品介绍页面上宣传其具有“滋养、舒缓”功效,却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相关依据。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报经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涉案沐浴露属于化妆品,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中宣称其具有“嫩肤 平衡水油 水润滋养肌肤”等功效,但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备案信息仅为“09清洁,11保湿,13芳香”,并不包括滋养功效,对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经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过滋养功效宣称评价,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化妆品具有滋养功效。同时,当事人在快手网店宣称该化妆品具有“清洁、舒缓、持久留香”等功效,但根据上述备案信息显示该化妆品并不具有舒缓功效,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化妆品通过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对宣称的舒缓功效进行过评价,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化妆品具有舒缓功效。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内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涉案广告费用,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即罚款1000余元。
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
避免掉入“美丽陷阱”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九条: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第十条: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功效宣称有据可依。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切勿轻信商家的宣传噱头,避免掉入“美丽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