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骆新颖解冰)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后,在未正式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发生工伤,医疗费由谁买单,劳动关系能否延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3年2月,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其间,用人公司未给杨某缴纳保险。同年5月底,杨某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约定6月底正式办理离职手续。6月初,杨某在工作时被铁链砸伤头面部,唇部和牙齿受伤,后经鉴定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
当杨某找到公司要求赔偿时,双方就工伤赔偿及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发生分歧。该公司认为,杨某曾主动提起离职,双方已约定离职日期,因此其不应支付约定离职日期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杨某牙齿受伤不属于工伤,治疗费用不应由公司负担。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包括牙齿治疗费在内的工伤医疗费及3.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杨某此次事故伤害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对杨某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医疗费,通过杨某提供的诊断证明、电子病例及事故当天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其牙齿为事故所伤。关于停工留薪工资,经鉴定杨某停职留薪期为3.5个月,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医疗费及3.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该案中,杨某在6月2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双方劳动关系应延长至停工留薪期满。某公司主张不支付2023年6月29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河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