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三次“返水”让麻辣烫店经营停摆,究竟是建筑遗留的“先天缺陷”,还是物业疏于管理,抑或是商户自身使用不当?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店主将开发商和物业一并诉至法院,责任究竟在谁?
吴某在某小区门市经营了一家麻辣烫店,据其所称,该门市于2023年发生三次返水。吴某认为,返水根源在于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时将雨水管道和下水管道接错,每逢雨季楼顶平台便会存水。而物业公司工人在房顶疏通管道时,造成水量突增,加之门市存在“雨污混排”情况,下水管无法承受突然增大的水压,才导致污水倒灌。
因返水问题影响店铺正常经营,吴某于2024年5月26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停业,并与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沟通维修及赔偿事宜。此后,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赔偿协议》,向其支付赔偿款6047元。但吴某认为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遂将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吴某因店铺返水停业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48000元。
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通过验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现已超出质保期,无维修义务;房屋返水可能因物业疏于疏通、相邻业主不当使用、极端天气等因素导致,且吴某在首次返水后未采取防水改造等必要措施,放任损失扩大,也应对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吴某经营的麻辣烫店在2024年6月前已陆续停止营业,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系单方估算,缺乏第三方认证,且不排除吴某擅自改动排水管道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与吴某对其各项损失进行核损并签署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已直接转账至吴某指定账户。协议中约定,我方支付以上赔偿款项后,吴某不再就此问题向我方提出任何赔偿请求,故吴某的请求与我方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经核实,吴某所称的返水问题已经修复,无法确定是否为“雨污混排”造成。虽然吴某提供的录音文字版中有“他下边给接混了、雨污混排”的字样,但无法确认录音中人的身份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技能资质予以判定事故原因,此录音的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从吴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吴某将案涉房屋用于经营麻辣烫店,是否擅自改动排水管道导致堵塞返水存疑,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及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吴某的营业损失。法院认为,从吴某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返水造成的毁损程度较小,虽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将返水清理后可以继续营业,停业天数无需三月之久。出现返水后,吴某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但其并未采取措施,现吴某诉请停业三个月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吴某提供营业收入支出明细,证明日均利润为738.13元,但该份证据为吴某自行制作,且未获被告认可,无法作为损失认定的有效证据。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赔偿协议》后,已对吴某赔偿6047元,足以覆盖合理停业天数的损失。吴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涉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水、返水等纠纷中,业主、租户应当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维修记录等,以明确问题成因和责任主体。同时,切勿为图自家方便而擅自改动房屋的排水、排污、烟道等公共管道系统。此类行为不仅是邻里纠纷的主要根源,也可能因改变原有设计负荷而导致返水、堵塞,由此造成的损失需由改造方自行承担。一旦发生漏水、返水,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受损害方在损害发生后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若消极等待、放任不管,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中国吉林网 吉刻新闻记者 孔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