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信任是商家赖以生存的根基,诚信则是维护这一根基的保障。然而,当这份信任被辜负,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家“以旧充新”的案件。
2024年7月,郭某欲购买全新笔记本电脑,遂前往某品牌门店线下选购。经过多家对比,郭某最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购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某科技公司保证电脑为全新正品行货。郭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微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支付货款4500元,某科技公司当场交付电脑。然而,郭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脑D盘中存有他人的文件,通过文件的相关信息与创建文件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后得知该台电脑曾被拆封试用过,并不是所谓的“新机”。
为此,郭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4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3500元。庭审中,某科技公司抗辩试用并不代表被激活使用而且对电脑被试用过一事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电脑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理解,“全新”应为产品未开机以及未操作使用。根据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其他顾客试用了案涉电脑并将文件传输至该台电脑中,有明显的使用痕迹。因此某科技公司出售的电脑并非全新电脑,不符合消费者对于“全新”的认知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另外,某科技公司作为销售电子产品的专业市场主体,顾客在选购及试用商品的过程中均应有导购人员在旁提供接待、介绍及产品演示等服务。某科技公司抗辩对其他顾客试用电脑不知情,亦不符合常理。某科技公司将已使用过的商品重新包装出售给郭某且未向郭某告知该情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郭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郭某返还货款4500元并赔偿13500元,郭某亦应将案涉电脑返还给某科技公司。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子产品等精密商品时,务必当场检查开机状态、存储内容等关键信息,留存好合同、转账记录、沟通凭证及商品瑕疵证据,一旦发现商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的欺诈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诫经营者,诚信是经营的生命线,漠视消费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欺诈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坚守合规经营、如实履约,才能赢得市场长久信赖。
中国吉林网 吉刻新闻记者 孔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