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路边踢球致外卖员骨折 3.5万余元损失该谁负责?

两孩子在路边踢球致外卖员摔倒骨折,外卖员索赔3.5万余元,家长却认为孩子并非故意,责任不该全担,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具体案情

足球滚向非机动车道

导致外卖员翻车

小高和小蒋都是小学生,2023年11月22日,两人相约放学后在家附近一处街边踢球。在相互传球的过程中,足球意外失控,径直滚向旁边的非机动车道。此时,外卖员林先生正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车辆不慎压到滚动的足球,导致连人带车翻倒在地。

事故发生时,两名孩子的家长均未在现场监护,最终由路人报警并联系救护车,将林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林先生左小指指骨骨折,仅医疗费就陆续花费1.4万余元。此外,因手部受伤无法正常骑行配送,林先生在恢复期内完全丧失收入来源,还产生了护理费、电动车修理费等额外损失。

因双方对赔偿的认定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林先生将小高、小蒋及他们的父母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林先生认为,两名孩子在车流密集的街边踢球,未做好控球防范,直接导致自己受伤;而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正常骑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两名孩子的家长辩称,孩子踢球的位置离非机动车道较远,球滚入车道属于意外,并非有意为之。况且,林先生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骑行时没有注意路况,应承担至少50%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两名孩子的监护人承担3.5万余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路属于高危区域,不能任由孩童踢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高、小蒋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街边相互传递式踢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双人控制致人损害之共同注意义务,小高、小蒋未尽防范义务,使球脱离双人控制后窜到车道,与车道上林先生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球后失控翻倒,致林先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小高、小蒋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林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缓慢,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形,小高、小蒋所踢的球飞行速度较快,林先生对路边突然窜出的球体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林先生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小高、小蒋应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小高、小蒋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两人的监护人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律师点评

监护人应树立“风险过滤器”意识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可凡表示,小高、小蒋在交通复杂的街边传球式踢球,对足球脱离控制可能致人损害负有共同注意义务。二人未能有效防范风险,导致足球窜入车道与林先生车辆碰撞,属于“共同过失侵权”。而林先生驾驶行为无违规,对突然出现的球体不具备预见可能性,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其对损害后果无过错,无需担责。因此,小高、小蒋需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林先生可要求任一监护人全额赔偿,赔偿后监护人之间可按过错程度分担。

王可凡律师提醒,“孩子年幼”不是免责理由,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监护人负有更高的风险防范义务,需主动判断活动场景的安全性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多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时,无论是否直接导致损害,均可能因“共同注意义务缺失”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需教育孩子避免在危险区域进行追逐、踢球等可能危及他人的活动。监护人应树立“风险过滤器”意识,通过日常安全教育(如交通规则、公共场所行为规范)和场景风险排查,从源头减少侵权事件发生,避免“小疏忽酿成大事故”。

综上,案子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强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后果的最终责任。唯有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才能实现“保护孩子安全”与“维护他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赵瑞利 实习生 贾越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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