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租游戏账号开外挂致封禁10年,数万损失谁来承担?

大众网记者 李欣 通讯员陈淑梅 王群 菏泽报道

随着游戏产业发展,“游戏账号租赁” 成为常见交易,但此类交易暗藏风险:一方面,多数游戏平台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另一方面,承租方若违规使用(如开外挂),可能导致账号被封禁,引发出租方虚拟财产损失。本案正是典型——张某某将《和平精英》账号出租后,因承租方林某使用外挂致账号被封 10 年,双方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最终法院根据“过错比例”划分责任,为虚拟财产保护及账号租赁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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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出租:转转平台签约,租金仅20元

2025年3月,张某某(上诉人)在“转转”平台发布《和平精英》账号(昵称“祈诗曲”)出租信息,昵称为“uu”的用户联系租赁,支付租金20元。根据转转平台规则,下单需实名认证,张某某查看发现,“uu” 的实名认证信息为林某(被上诉人,1966年出生),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完整。随后,张某某通过平台将账号登录方式发送给“uu”,约定租赁期间为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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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被封:10年封禁期,充值损失近5万元

租赁当天18时41分,案涉账号在IP地址“120.225.157.17”登录,随后张某某收到《和平精英》官方通知:账号因“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使用外挂)”被封禁,封禁期限从2025年3月4日至2035年3月2 日(共10年)。

张某某查询账号充值记录发现,多年来为该账号累计充值478370点券,折合人民币49113.52元,包含大量游戏装备、道具。因账号被封10年,不仅装备无法使用,且考虑到游戏迭代快、运营周期不确定,即便到期解封,账号也可能丧失价值,张某某认为损失已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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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承租方否认租赁,购方者诉至法院

张某某联系林某索赔,林某却否认租赁账号,称“手机号非本人使用”“微信未实名”“从未玩过《和平精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某诉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49113.52元充值损失。

4

诉讼过程:一审驳回,二审改判部分支持

(1)一审法院: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虽提交了转转平台实名认证、登录IP等证据,可初步证明林某租赁账号,但存在三大问题:

损失无依据:充值记录仅能证明投入金额,无法直接证明账号被封导致的实际损失(未做专业鉴定);

因果关系不足:无直接证据证明 “使用外挂的是林某”,仅能证明账号在租赁期间被封;

张某某自身违规:《和平精英》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某某承担。

(2)张某某上诉:补充证据,主张“侵权责任”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补充三大关键证据:

1、转转平台提供的“活体扫脸记录”“交易流水”:证明租赁时林某完成了扫脸认证,排除“身份冒用”可能(转转规则:扫脸需本人操作,无法替代);

2、租赁前的“禁止外挂提示”截图:证明张某某已明确告知林某“禁用外挂,违者赔偿充值损失”;

3、腾讯官方充值发票:佐证49113.52元充值金额的真实性。

张某某同时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侵权,而非单纯的租赁违约。

(3)二审法院:改判林某赔偿20%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张某某的补充证据,纠正了一审的部分认定,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林某赔偿张某某9822.6元(49113.52元×20%);

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剩余80%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的核心理由是:

1、林某是实际使用者:转转的扫脸认证、交易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林某未提供“身份证被盗用”“账号被冒用”的反证,应认定其租赁账号;

2、因果关系成立:账号封禁时间与租赁时间完全重合,封禁原因是“使用外挂”,林某无法证明租赁期间有他人使用账号,应推定其使用外挂;

3、过错比例划分: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违反游戏平台约定),是“主要过错”;林某明知禁用外挂仍违规使用,是“次要过错”,故按20%比例赔偿。

核心法律要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划分,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关键法律要点如下:

1

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账号充值的49113.52元,转化为游戏装备、点券等虚拟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可通过充值体现价值,能满足使用者的娱乐需求);

账号被封10年,导致虚拟资产的“使用权”“利用价值”丧失,属于“实际损失”——即便没有专业鉴定,充值记录、封禁期限也能证明损失存在(现行法律未要求虚拟财产损失必须鉴定)。

2

平台实名认证(尤其是扫脸)

可作为“实际使用者”的关键证据

司法实践中,认定“账号实际使用者”常存在难点,但本案中,转转平台的“活体扫脸认证”成为关键:

扫脸认证具有“唯一性”(生物特征无法替代),结合“付款账号与实名认证一致”的规则,可排除“身份冒用”“账号被盗”的合理怀疑;

若被告否认使用,需提供反证(如“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被盗证据”),否则法院可推定其为实际使用者(本案林某未提供反证,故被认定为使用者)。

3

“违规出租账号”不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但会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违反《和平精英》用户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自身风险的放任”,而非“林某侵权的理由”——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因张某某违规出租就完全免责;

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张某某违规出租是“主要过错”(承担80%损失),林某违规用挂是“次要过错”(承担20%损失),符合“过失相抵”原则。

4

游戏平台的“禁止出租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和平精英》用户协议中“禁止账号出租”的约定,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内部规范,仅约束平台和张某某,不能约束林某:林某作为承租方,明知“禁用外挂”仍违规,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能因“张某某违反平台约定”而免除;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违规出租”为由完全驳回其诉求,混淆了“内部约定”与“外部侵权”的关系,二审予以纠正。

温馨提示(给游戏玩家、账号租赁者)

本案为游戏账号交易双方及平台提供了明确的风险提示,核心建议如下:

1

对“账号出租方”(如张某某):

不要违规出租账号:多数游戏平台(如腾讯、网易)均禁止账号出租,违规出租不仅可能被平台处罚(如封号),还会因自身过错承担大部分损失;

明确约定“禁用外挂”:若坚持出租,需通过书面(如聊天记录)明确告知承租方“禁用外挂及赔偿规则”,留存证据;选择正规平台:优先选择有“活体扫脸”“交易担保”的平台,避免私下交易(防止身份冒用后无法追责)。

2

对“账号承租方”(如林某):

禁用外挂等违规手段:使用外挂不仅会导致账号被封,还需承担出租方的虚拟财产损失(本案林某因20元租金赔偿近万元);

确认账号合法性:租赁前核实出租方是否为账号真实所有人,避免租赁“盗号”“查封账号”;

否认租赁需提供反证:若被指控“冒用身份租赁”,需及时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登录日志”等反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对“交易平台”(如转转):

强化实名认证审核:确保“手机号 身份证 活体扫脸”三要素一致,排除身份冒用风险;

明确提示风险:在租赁页面显著位置提示“禁止外挂”“违规出租的平台处罚”,履行告知义务;

留存交易证据:为用户保存“聊天记录”“登录 IP”“扫脸记录”等,便于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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