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李苗
近日,河南“小米 SU7 车主越线超速造成4死2伤”一事引发热议。死者程某的母亲称,审理时对方出具“贫困证明”,希望从轻处理。对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赵光绪认为,此类证明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认可的概率较小。
临颍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情况通报显示,2025年2月11日13时53分许,28岁王某驾驶蓝色小米轿车沿临颍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颍县滨河路与经七路交叉口东约300米处时,贸然越过黄实线强行超车,与对向白色本田轿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产生的碎片,又与白色现代轿车发生撞击,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导致四人死亡、两人受伤。
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经鉴定,事发时王某车速约达133-134千米/小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本田轿车驾驶员、死者程某的母亲介绍,事发时本田车内共有6人,分别是程某一家三口,程某妻子的姐姐,及其姐姐的两个孩子,三大人、三儿童。“事故导致我儿子、儿媳的亲戚、儿媳妇的外甥外甥女死亡,儿媳妇重伤,小孙女轻伤。”
程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警在事故认定时明确,事故原因与超载无关。“事故发生后,一直是对方保险公司在和我们家属处理此事,总共赔偿了320万。但肇事司机却始终称自己没钱。”
8月15日,程母向媒体透露,当地检察院已对王某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因儿媳仍在治疗,该案还未开始民事诉讼。对方代理律师拿出证明说肇事司机家庭贫困,希望从轻处理。”
针对“王某驾驶小米轿车撞死人事件开庭审理时,对方竟然还开出贫困户证明”一事,8月18日临颍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了调查结果:经查,王某为临颍县瓦店镇十里村人,在开庭前夕,王某母亲主动联系该村支部书记李某,要求为王某开具在村里生活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明。村支部书记李某碍于情面,开具了证明一份,该证明并非贫困证明,仅表述了王某一贯表现及其“家庭经济一般,事故发生后为赔偿受害人已倾尽全力,现家庭经济困难”,并非网络传播的“贫困户”证明。同时,针对村支部书记李某私自开具证明一事,瓦店镇党委于8月17日召开会议研究,村支部书记李某在没有充分了解证明用途的前提下,开具了部分内容不属于村两委事务的证明,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予停职处理。

对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赵光绪认为,该案中男子驾车逆行并超速致4死1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男子的主观心态。
赵光绪介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量刑标准三个方面。
对于程母透漏的“家庭贫困,希望从轻处理”问题,赵光绪认为:“这类证明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认可的概率较小。从法律规定来看,这属于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即便认定家庭贫困,也可能仅在赔偿问题上有一定减免,且幅度不会很大。”不过他也强调,最终仍需以司法机关的论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