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未成年人保护、食品安全 陵水县公布7月4个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郑红梅)近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5年7月市场领域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市场经营规范、食品安全等多个重点领域。此次公布的4起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

案例一:陵水英州叁叁叁音乐餐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案

根据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我局立案查明,2025年1月1日,郑某、苏某朋等一行5人到陵水县英州镇碧海帆影的陵水英州叁叁叁音乐餐吧内娱乐饮酒,期间与人发生口角争执及斗殴,经县公安局2025年1月9日调查发现,郑某于2008年3月20日出生,截止至案发当日(2025年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苏某朋于2007年5月15日出生,截止至案发当日(2025年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

另查明,郑某、苏某朋一行5人在涉案酒吧内共计消费380元,按每人76元计算,该酒吧接纳两个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为152元。

该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按一般违法情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该酒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大写:壹佰伍拾贰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30152元(大写:叁万零壹佰伍拾贰元整)。

案例二:陈某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5月16日,我局收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陵水县某文身场所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场所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

经我局立案查明,陈某锐将经营场所搬迁至陵水县北斗西四路从事文身经营活动,将原营业执照注销后未及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8日期间处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状态,违法所得2087元。2025年2月-4月,在未查验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陈某锐向未成年人胡某曜(15岁)、胡某磊(16岁)提供文身服务共计3次,共收取1349元文身费用。陈某锐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字样。

陈某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陈某锐的违法情形,按一般阶次处理。

2025年7月2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裁量幅度(22000元至38000元)。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36元(向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违法所得1349元加无营业执照经营违法所得2087元);3.罚款1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6436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整)。

案例三:陵水隆广睿智电动车店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19日,我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关于该局检查发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隆广镇隆广大道159号的陵水隆广睿智电动车店销售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

经我局立案查明,陵水隆广睿智电动车店先后于2025年3月9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30日从省外的无锡市、东莞市、普宁市等地购进金箭牌(型号TDT6009Z)、大阳牌(型号TDT2501Z)、美扬牌(型号TDT135Z)的电动自行车共计11台。之后,为提升产品销量,该店自行将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至620mm,导致涉案11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构成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该店作出了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陵水三才湘味优选餐饮服务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根据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我局立案查明,2025年3月14日,有顾客在陵水县三才镇三才大道的“湘味优选”店用餐,发现菜(菜品:手撕包菜)中有虫子,通过12345进行投诉,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顾客碗里有虫子,后厨食材粉丝中有虫子,墙角有蟑螂,三防设施未正常使用,厨房大门风幕机没开。

2025年3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多处存在虫子、蟑螂,冰箱中泡着水的粉丝中混有虫子,可以推定顾客食用的“手撕包菜”中的虫子是该店后厨加工时混入其中的。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该店经营混有虫子的菜品是单次行为,菜品货值金额较小,案发时采取免单、赔款的方式消除影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无证据证明该虫子混入菜中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未造成舆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对应的裁量基准,我局于2025年7月27日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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