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关注】这些东西,为何换个“马甲”就能接着卖?

在主流电商平台搜索“偷拍”“微型摄像头”“针孔摄像头”等关键词,结果往往显示为空。表面看,这些侵犯隐私的危险设备似乎已被法律和平台规则隔绝。然而,这层看似严密的“数字防护网”之下,它们是否真的销声匿迹?

在多个购物平台搜索“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等,会触发弹出,但若搜索“摄像头 远程”“摄像头 免插电”“超小监视器”等关键词,就可以找到大量以体积小、免插电、远程控制、夜视能力强为卖点、价格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的小型摄像机。

点进一个以“录音录像神器”等为关键词,缩略图上写有“记者热推”“高端录像”等词汇的商品链接,记者并未在商品详情页面看到该商品的真实模样,但再点进商品评价,可以发现,该链接售卖的商品仅半个手掌大小,将其装入商家赠送的防护套,该摄像机几乎与车钥匙无异,同时,部分卖家秀“晒”出的图片更是意味深长。

除了摄像机,在购物平台上,一些名为“摄像头模组”的商品甚至更加微小、形态多样。通过“摄像头模组”商品图,可以看到,这些商品由一个直径不到1厘米的摄像头、一根细长的排线、内存卡槽等部分组成。

在商品介绍页面,明确写有“插上TF内存卡,通电自动开机或按开关机按键开机,画面和声音同步录制到内存卡”,“通过APP远程实时监控和拍照录像,带移动侦测APP通知功能”等信息。

而在交易平台的浏览页面上,一右下角标识为“广告”的商品缩略图上还出现了“隐藏式摄像头”“款式多样”“详情点击客服了解”等信息。部分商品销量达数千。

销售这些明显带有敏感词汇、暗示性极强的设备,是否涉嫌违规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确将无显著标识、隐蔽性强、可秘密摄录的微型摄像头列为窃照专用器材。”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峥向记者介绍。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刘峥表示,摄像头符合国家标准(如明显提示灯、无法隐蔽安装、非伪装形态),且用途合法(如家用安防、行车记录仪),允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但若摄像头具有隐蔽窃照功能(如伪装成日常物品、无录制提示、针孔摄像头)则属于非法窃照器材,禁止生产,不得在任何渠道或平台上销售。

而若涉嫌隐匿性违规销售,购物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商家有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7-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9条等规定,若购物平台未尽到审核商家资质、公示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未建立有效投诉处理机制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违规商品链接等义务,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刘峥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规定,购物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购物平台承担作为商家的赔偿责任。

“商家隐匿性违规销售行为可能涉及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商家需承担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赔偿责任等,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峥建议,作为商家,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全面准确披露商品信息,完善售后机制,‌避免销售假冒伪劣和禁售、限售产品,杜绝虚假宣传、不正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购物平台,应加强对商家身份、资质及商品、自营产品等信息的审核‌,强化动态性、持续性监测,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作为消费者,应核查商家的资质、商品内容等是否合法合规,通过查看详情、买家评价等方式了解商品真实情况,不轻信夸大的宣传,及时完整保留交易记录等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共同遏制禁售、限售产品的流通,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徐然

二审 杨韬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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