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充当借钱"中间人"赚介绍费和利差 自己反贴上80万元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以为就当个“中间人”,帮别人借钱周转就能轻松赚到“介绍费”,没想到,这一笔看似稳赚的小生意,最后却让自己背上了整整80万元的债务。近日,思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阿杰和小文(均为化名)是老朋友。小文告诉阿杰,自己长期做理财投资和资金借贷业务,“只要把资金交给我,借出去给别人短期‘过桥’,不但本金分毫不少,介绍费、利息差你都能拿。”阿杰心动了,但自己却囊中羞涩。他想到了另一个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小凯(化名)。阿杰出面替小文向小凯借了80万元,双方约定好借期与利息。

随后,小凯将钱打进了阿杰账户,阿杰则把账户直接交由小文操作。当天,小文给了阿杰300元“介绍费”,三天后如约还款80万元,还支付了8000元利息。阿杰从中抽了1000元“利息差”,把剩下的利息支付给了小凯。

一番操作下来,阿杰觉得这“倒手买卖”来钱太容易了。尝到甜头后,听到小文再次需要借款80万元的时候,又向小凯借了80万元,小文依旧转给阿杰300元介绍费。

可这一次,阿杰没有等来利息到账,而是收到了小文的一句“资金链断裂,没钱还了”。面对小凯催要本金和利息的压力,阿杰不得不自筹资金,将80万元如期还给了小凯。

事后,阿杰才意识到,当初为了图省事,根本没让小文写借条。无奈之下,他只得通过微信反复催促其补写借条,并将小文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文认为,真正的借款关系存在于小凯和阿杰之间,自己只是“过桥用一下资金”,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但法院认为,虽然借款由小文实际使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小凯和阿杰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阿杰作为名义借款人,必须向小凯履行还款义务。

不过,阿杰偿还借款后,有权依据小文事后补写的借条、微信记录等证据,向小文追偿80万元。小文作为实际借款人,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文需还款给阿杰8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出借款项应签订借条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赚取少量“介绍费”和“利息差”,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借款时,背后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尤其在实际借款人无力承担借款时,名义借款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但其有权利向实际借款人催讨借款。

同时,为了避免还款时产生争议,在出借款项时,应当及时签订相应的借条,并就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作出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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