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反馈信息: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李女士向媒体反映称:“在2013年6月,河北快达公司与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合同约定自己公司如想开展该业务需要在该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存入相应的保证金。但是,在该业务终止后,银行不仅不退保证金,反而把约130万元保证金陆续扣完了。”

签订合作协议,存入保证金
据李女士称:“自己以前就从事汽车保险业务和各个汽车贸易公司合作,在积累了大量客户后就自己注册了河北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快达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经朋友介绍后开始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下称: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就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展开合作。”
据悉,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河北快达公司在购车时,使用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为其提供的信用额度,以消费透支的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在约定期限内以按月分期还款的方式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向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偿还透支资金的业务。
2013年6月1日,河北快达公司与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河北快达公司应在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且存入不低于其担保债务余额的约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在低于约定比例时应及时补足相应保证金。
该协议约定,持卡人申请河北快达公司提供本协议约定担保时,河北快达公司应认真审查,对同意提供担保的,应在收到持卡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以《担保承诺函》的形式向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逐笔予以书面确认。
该协议还约定,河北快达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持卡人未履行还款业务,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有权直接从河北快达公司保证金专户中扣划相应资金以清偿持卡人债务,并无须事先通知河北快达公司。
据李女士称:“在签订合同后至业务终止期间,陆续存入保证金约130万元,截至目前,保证金专户余额所剩无几,基本扣完了。”
法院判决无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号“(2022)冀01民终6866号”显示,上诉人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涛、王某娟、河北快达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19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河北快达公司的担保责任。《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作为原告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与被告河北快达公司的合作业务合同,虽约定了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和保证金担保,但同时又明确约定了对于被告快达汽车公司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出具《担保承诺函》。保证责任作为一种纯义务的合同义务,需由明确的意思表示,因被告河北快达汽车公司未依据约定出具明确的《担保承诺函》,故对原告工商银行高新支行要求河北快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河北快达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河北快达公司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出具《担保承诺函》,因河北快达公司未依据约定出具《担保承诺函》,故对工商银行高新支行该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保证金只是保证银行与河北快达公司开展业务,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归河北快达公司所有,在所有的业务中河北快达公司均不存在该合同所约定的出具《担保承诺函》。在银行与河北快达公司诉讼中,所有判决均判决河北快达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银行应该在双方业务终止后将河北快达公司存入的保证金全部退还。
“自2013年开始,自己陆陆续续存入保证金近130万元,工商银行高新支行自开展业务后就不定期扣除保证金,目前保证金账户余额也所剩无几,而法院判决我们公司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自己的保证金就这样回不来了吗?上百万的保证金被银行陆续扣完,对自己的工作及生活产生极大影响,希望工商银行高新支行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早日退还我们的保证金。”李女士无奈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