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债务人启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吴中法院创新打造多项配套机制

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作为一家电气公司的小股东兼监事,竟会因公司破产背上120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这家曾经营尚可的企业,因另两名股东经营不善、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而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5月,吴中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然而在破产程序中,包括张某在内的三位股东未能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公司财产、账簿等重要材料,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管理人遂起诉三股东,要求三股东赔偿因上述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虽为小股东,但在公司陷入危机前确实参与了经营管理,且作为监事未尽到监督职责,认定其存在不配合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最终判决三位股东共同赔偿债权人损失1200余万元。

“法官的解释我认可,但另外两名股东早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笔巨额债务几乎全压在我一个人身上。”张某满脸愁容地说。为了偿还债务,他不得不变卖名下房产,即便成功卖出,所得款项仍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更让他忧心的是,作为父亲,他还要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房租等生活开支,沉重的债务负担让他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

转机出现在吴中法院启动的类个人破产程序中。经调查,法院确认张某申报的财产情况属实,且确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调查还发现,张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从未侵占过公司财产,公司大部分债权人也了解他的实际情况。基于这些事实,在某电气公司管理人征得全体债权人同意后,法院批准对张某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最终,张某通过变卖房产清偿了其余所有债务外,还向电气公司债权人偿还了250万元。该赔偿金额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并授权管理人代表某电气公司对张某签署免责同意书,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对他的失信惩戒措施。

“感谢法院给了我重生的机会!现在终于可以卸下包袱重新开始了。”解除失信措施后的张某激动地表示。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正是吴中法院依托吴中区企业破产保护服务中心,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机制的一个生动缩影。自2025年3月吴中区企业破产保护服务中心成立以来,该院已审结类个人破产案件8件,批准债务清偿计划2件,累计帮助债务人成功清理债务260余万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辟了一条司法救济新路径。

在推进这项创新工作时,吴中法院构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工作机制。首先是建立诚信识别前置程序,将审查关口前移至执前督促、执行立案前,建立全流程诚信审查关卡。在破产保护中心设立的预审查小组与执行部门密切配合,推行“执行筛选 会商甄别”的双向联动工作模式,今年以来已引导20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提出类个人破产申请。在彭某的类个人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听证会的方式有效甄别出彭某是因失业及朋友饮酒聚餐后意外身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陷入债务困境,也让参与听证会的债权人充分了解其实际困境,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债务清偿方案。

其次是创新“企业破产 类个人破产”一体化推进的“双破”融合模式。重点针对为企业提供担保或对企业负担债务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特殊群体,通过建立诚信评分机制,综合考察其在企业经营中的行为规范程度、资金流向等因素,精准评估个人信用状况。在张某的案件中,法院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其在承担应有责任的同时,与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人共同推动张某重塑信用,助其获得重新创业的机会。

此外,法院还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执行部门根据案件特点,梳理出7类应当引导申请类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类型,今年以来已向预审查小组移送破产线索30余条。预审查小组通过关联案件检索、网络查控等方式,综合考虑债务人情况,及时研判是否将相关债务人移送类个人破产立案审查。同时,积极探索“预和解”机制,在移送类个人破产审查前,对具有预期收入且具备适当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就债权债务进行“一揽子”协商处理,形成债务纾解方案,并让债权人签署预先免责通知书,以此衔接类个人破产程序。今年以来已助推8名债务人在移送破产审查前预先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债务处置协议,并全部引导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

“类个人破产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借鉴企业破产法理念,为诚实守信但陷入债务困境的自然人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吴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小刚谈到,“这项创新既能让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激发创业活力,又能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多方共赢。”从背负千万元债务到重获信用新生,张某的经历诠释了“鼓励诚信、宽容失败”的司法理念。在吴中法院的积极探索下,越来越多的“诚实而不幸”者正在通过类个人破产机制走出债务阴霾,迎来人生的崭新篇章。这一充满司法温度的创新实践,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风险缓冲机制,更彰显了法治文明进步的深远意义。

下一步,吴中法院将继续完善类个人破产工作机制,深化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的协同处理,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司法智慧。

朱瑞 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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