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刚入职就闯祸?律师:小心这些法律风险

随着毕业季来临,越来越多即将正式毕业的应届生走上工作岗位。然而,犯错、闯祸是多数职场新人的必经路。

近日,“应届生把数据库删了”这一话题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单,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分享了自己初入职场时的首次失误。

正式入职后的应届生或尚处于实习阶段的实习生,因操作失误造成损失,企业是否有权追偿?两种不同身份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不同?

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围绕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李娜表示,如果应届生是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企业有权进行追偿。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李娜解释,比如行为人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故意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故意违规操作等;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等结果,基于他自己的岗位职责与能力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心理态度。比如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多付货款等。

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应届生仅存在一般过失,比如业务不熟练、操作不熟练等,由此给企业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范畴,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无权向员工追偿。”

对于尚处于实习阶段的实习生因操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否有权追偿同样需要区分多种情形进行分析。

“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实习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时,企业享有追偿的权利,且对追偿比例和金额均进行了约定。那么企业可按照约定进行追偿。但如果协议并没有对此事项进行约定,但实习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企业也有权追偿。”李娜说。不过在确定具体赔偿比例和金额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公司可以将处理决定通报给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后再做决定;如果实习生对此不服,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而如果实习生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仅是假期实习或毕业前实习,实习目的是提高自身素质与增加实践经验,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且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的行为,李娜认为,即使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实习生通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式入职的应届生和实习生在因操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时,企业追偿权的有无以及正式入职的应届生和实习生承担责任的不同,主要取决于操作失误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在判断是否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履行工作的行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予以综合分析。”

如何界定“重大过失”与“企业管理漏洞”的责任划分?

李娜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重大过失”的界定标准一般将从行为性质、行为人的心态、结合岗位要求综合分析、举证责任方面分析。

“行为性质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违背所在岗位的基本操作规范、行业准则或生活常识,如果存在这类行为通常可认定为重大过失。比如司机酒驾、财务人员违反资金审批流程转账等。行为人的心态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这种预见具有高度盖然性。比如仓库管理员明知货物堆放超高有倒塌风险却未采取措施,最终导致货物损毁,则属于重大过失。”李娜说。

结合岗位要求综合分析则需要根据岗位的专业性、重要性及风险程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与其岗位相匹配的注意义务。高薪、高风险岗位的员工,需承担更高标准的谨慎责任。若员工超越权限、违反操作流程致使企业权益受损,一般也认定为重大过失。如财务人员故意篡改财务数据、仓库管理员因严重疏忽导致大量库存物资被盗等情况,都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李娜表示,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监控录像、文件记录等证明员工存在重大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企业管理漏洞”的界定标准一般从规章制度制定层面、规章制度执行层面、证据保存与收集层面考虑。

“实务中对于员工‘重大过失’与‘企业管理漏洞’的责任划分通常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如企业方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否开展职业培训、是否严格合规管理;员工方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操作规程。如果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而员工的过失行为相对较轻,那么企业可能应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如果员工存在严重的重大过失,而企业管理并无明显问题,员工可能要承担较大责任。”李娜强调,同时,还需遵循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刘娟

二审肖慧

三审刘丹

上一篇: 川渝消委会提示:自觉抵制粽子过度包装
下一篇: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