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担保人都必须知道的一个免责条款,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阅读提示:在担保体系中,有哪些规则是民法典施行之前没有、民法典施行才有的呢?今天,我们要分享的主题涉及的条款,就是民法典施行之前没有、民法典施行才有的特殊条款。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在担保体系中,有哪些规则是民法典施行之前没有、民法典施行才有的呢?今天,我们要分享的主题涉及的条款,就是民法典施行之前没有、民法典施行才有的特殊条款。它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人对这个条款很陌生,甚至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这个条款非常陌生,原因是该条款确立的规则和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规则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可以说是存在很多矛盾。除非是之前经常审理、经常办理或者特别关注担保法变化的人,一般法官或者律师、当事人很容易忽略这一条款的内容。
为什么今天要特别设定专题讨论、和大家分享这个规则呢?是因为这个规则对于保证人、担保人而言特别特别重要。这一规则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定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又在保证合同中签字或者盖章的,很容易退一步判决保证人对于不承担保证责任存在过错,进而判决其承担不超过二分之的赔偿责任。很多时候,法院在认定保证人有过错时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根据我们掌握到的情况,甚至在个别案件中,法院以“因为保证合同中出现了公司的印章,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寥寥数字,就据此认定公司应当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导致很多时候保证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法院的这种裁判逻辑。
这一规则出台后,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仅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通常可以解释为债权人不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也就无意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期间的性质是或有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债权人要求了,保证人就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保证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当然免责,而不管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