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能随便解除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王春红

预约合同一般出现在交易阶段化、需要固定初步意向且保留进一步磋商权利的场合,在房地产、商业合作、金融、教育与就业等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预约合同到底需要具备哪些要素?签订后能随便解除吗?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蔬菜法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月5日,王涛(化名)与张磊(化名)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张磊为王涛承揽的某蔬菜大棚提供钢筋、砌体等劳务清包,确定了单价、付款方式等合同内容,并约定2021年2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务清包合同》后进场施工。为保证合同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张磊支付王涛1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张磊进场当日返还,若张磊不按期进场,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王涛违约,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张磊如约将保证金打入王涛指定银行账户,王涛向张磊出具收款收据。2021年2月20日,张磊带领5名工人赶到施工场地,王涛提出调低施工单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磊退场并自行支付5名工人当日误工费。后张磊要求王涛返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王涛口头承诺返还却一直未履行。张磊诉至寿光法院,要求王涛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本案是一起预约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2021年2月20日签订本约合同(即《劳务清包合同》),并确定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张磊为此交付保证金,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审慎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涉预约合同生效后,王涛提出调低施工单价,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双方未能如约订立本约合同,给张磊造成损失。张磊据此要求王涛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向性协议,本身是一种独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为双方将来的交易行为提供初步框架和约束。预约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在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愿;约定订立本约合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确定本约合同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价格范围、履行方式等;约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

法官提醒,预约合同是法律承认的合同类型,签订合同时要秉持审慎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要诚信履约,不要“出尔反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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