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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 死刑犯临刑前可会见近亲属以外亲友
### 最高法发布新规保障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根据新司法解释,罪犯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在此之前,2012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并在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时通知其近亲属。对于近亲属以外的亲友会见权利,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新规填补了这一空白。
#### 死刑复核阶段的权利保障
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如果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相关手续,并在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将相关材料交由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执行后的文书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罪犯会见权利的具体规定
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罪犯的会见权利。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需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如果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人员应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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