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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继承人,遗产该由谁来管理?
余某某系广西平果市人,2023年7月9日,在南宁市打工期间因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同年7月31日,因病情稳定,百色市救助管理站将余某某护送至平果市救助管理站,但在护送途中其病情恶化,再次被送往平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0月13日,余某某在平果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其间共产生医疗费用152,327.69元,其中平果市民政局通过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余某某支付了2023年7月31日至8月25日的住院费用67,868.41元,尚有84,459.28元未支付。
经查,余某某是五保户,未婚且无子女,没有直系亲属和继承人,生前在银行存有约8万元存款,无其他债务。由于余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中的存款应由谁来管理成为问题。平果市人民医院作为余某某尚欠医疗费用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平果市民政局作为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如下: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或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逝者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不收取诉讼费。
本案中,余某某作为五保户,未婚未育,死亡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遗产管理人,余某某银行账户中的遗产将无法用于支付其生前救治费用。在此情况下,平果市人民医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明确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平果市民政局作为余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遗产的有效管理。因此,法院支持平果市人民医院的申请,判决平果市民政局为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遗产。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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