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相亲把照片设置成了红包封面_相亲红包、过节红包……红包“长得很像”,法律属性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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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红包、过节红包……红包“长得很像”,法律属性却不同

### 红包与法律:春节红包的多样形式及法律问题解析

春节临近,送红包、收红包为节日增添了喜庆热闹的氛围。随着红包形式的多样化,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何不同?已经给出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在企业年会等场合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 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法律性质差异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人们通过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表达心意和祝福,浓厚的节日氛围从线下蔓延到线上。然而,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他们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刘女士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共计1.29万元,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后来,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而周先生则认为这些款项均为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通常包含赠与之义,因此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发送微信红包属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然而,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钱款,虽然周先生以为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形,应认定为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承办法官李囡表示**:“微信红包是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仅是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不具备赠与之义。”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发红包往往被视为赠与行为,而转账则可能涉及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发微信红包时已说明非赠与目的(如备注还债、借款等),则微信红包应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而非赠与行为,具体情况需结合案情判定。

#### 相亲红包的返还问题

春节期间,一些长辈乐于为回家过年的儿女安排相亲,准备谈婚论嫁的情侣也会选择带对象回家,“包多大的红包”作为见面礼成为困扰一些长辈的“甜蜜烦恼”。

最近,沈女士因收到前男友父母给的见面礼而感到烦心。2021年5月,沈女士和王先生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23年春节期间,沈女士跟随王先生拜访其父母,王先生的父母给了沈女士1.68万元红包作为见面礼。然而,由于感情不和,沈女士和王先生最终分手,王先生要求退还见面礼。

那么,已经给出的红包能要回吗?收到的相亲红包又是否需要返还?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钱款是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给付的,且远超一般见面礼的金额,因此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鉴于双方最终未能成婚,故判决应当予以返还。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达表示,恋爱关系中并非所有送出的红包均会被支持返还。“例如日常消费支出、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红包,以及‘520’‘1314’等具有示爱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一般会被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除非有能确定为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标注。”连达说。

司法实践中,已经送出的红包若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则无需返还;若根据借贷合意及实际支付款项的事实被认定为借贷,或者依据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被认定为彩礼,则应当返还。

连达建议,对于相亲、恋爱关系中给予财物的行为,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爱情不应从经济学角度衡量,真正的爱情关系仅靠金钱也无法维持。如果应对方要求进行日常消费之外的大额转账,要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并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企业红包的纳税义务

“中奖绝缘体年会中奖了!”1月16日,来自北京的杨女士在公司年会上抽中了特等奖,获得手机一部,这让她很是惊喜,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起自己的中奖经历。评论中,好友们忍不住刷起“接好运”,表达对年会中奖的满满期待。

年终岁尾,不少企业举办年会、庆典等活动,犒劳员工一年来的辛苦付出,也为企业进行积极正面的形象宣传。活动中,一轮又一轮的抽奖无疑将气氛逐层推向最高潮。然而,有人在中奖后疑惑,这些奖金、奖品、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超表示,上述情况通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区分受益对象是否为本企业员工,应税项目有所不同。

王文超解释,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奖金、奖品,以及过节红包等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员工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中奖或被派发红包的主体非本企业员工,又该如何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如果非本企业员工在获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前,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如协助企业填写网络调查问卷后获得网络现金红包等,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王文超表示,企业发放红包的性质及纳税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总之,红包的形式更加多样,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多元。无论是微信红包还是企业红包,了解其法律性质及纳税义务,有助于大家更好地享受节日的喜悦,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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