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被强行拆除后可以起诉吗(行政机关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征收拆迁违法)

在一些地区的城中村改造实践过程中,政府征收部门为了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进程,片面地追求效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房,如果被征收人没能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危房的名义先行拆除,而不走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

如果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不构成危房,政府部门在调查认定有关建筑物存在部分违法的情况下,在拆除该部分违法建筑的同时,造成合法部分的房屋损毁,在通过危房处置的途径予以拆除。更有甚者,房屋征收部门在拆除相邻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时,“误拆”或“误碰”了相邻房屋的承重结构,这就使未达成协议的相邻房屋实际上成为了危房,然后再启动危房处置程序拆除该房屋。以上几种做法,不仅降低了政府部门征收的成本,也加快了拆迁的进程。但实际上,政府征收部门作出的危房鉴定以及危房处置,不过是政府征收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借口。

危房处置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相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行政机关在运用危房处置措施的时候自然也应该符合该立法目的。危房处置直接涉及老百姓重大财产的处分,如果运用不当,很容易构成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侵害。以“拆危”名义倒逼城中村改造未签订协议的老百姓签约,使省、市有关危房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变相成为逼迫老百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义。

作为老百姓,如果自己原本好好的房屋被当作“危房”而强制拆除,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行政机关也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行政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低于老百姓通过征收补偿途径能够获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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