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简介:
- 1、、什么叫“封驳权”,历史上如何体现的?
- 2、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是什么意思?
- 3、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
- 4、明朝内阁首辅有封驳权吗
- 5、唐代的封驳法律制度是什么?
- 6、封驳什么意思
、什么叫“封驳权”,历史上如何体现的?
票拟权的绝对垄断,使得票拟权力成为了首辅的个人“特权”,就连次辅都没有权力。
若复核不通过则由给事中(有封驳权的官)批注送还中书省,称“涂归”,意思是要求中书省重拟。若复核通过,还需侍中(门下省长官)或门下侍郎(门下省副官)签名,诏书才正式生效,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
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
清代皇帝下来的上谕不必经六部,六部不能径下命令到全国,尚书、侍郎都可单独上奏,又没有给事中封驳权,给事中的官名是有的,但已经台谏合一,失其本职了。就政治常理言,一个机关代表一整体。
此外,也有学者讨论内阁首辅的“封还执奏”权(封驳权),不过学界一般把封还执奏视作内阁整体的权力,其对于内阁首辅的专属性似不明显。 内阁首辅的实际职权因人、因时而异,行使职权的效果也是如此。
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是什么意思?
封驳的词语解释是:驳正臣下奏章违误,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汉代封还诏书之事多有,然无封驳之名,亦无专官执掌。
封驳的解释亦作“ 封驳 ”。 封还 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 丞相 王嘉 “ 封还 诏书,因奏 封事 ”,见 《汉书·王嘉传》 。
门下省的封驳审议意为门下省发现中书所拟诏令有违失,可以驳正,封还中书重拟,即所谓‘封驳’ 。门下省属官给事中甚至有权在中书所拟诏令上进行涂改,驳归中书重写,此称‘涂归’ 。
“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
“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由于中书省是决策机构,因此实际上中书省才是国家的中枢机构。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
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
1、封驳权源于三省六部,应自唐代始。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2、封驳制是古代的一种[监察制度].2封驳是谏官讽议左右,以匡人君,审核诏令的[主要方式]。
3、可以说,封驳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宋神宗期间得到改革,是前朝的经验铺垫、宋初的制度需要以及富弼本人的创设行封还多方面作用的结果,既有历史的必然性,也有一定的巧合度。
4、你好!封驳简单的说就是门下省对谏言机构不认同的回退,或驳斥.其语古称为封驳。封驳制是古代的一种[监察制度]. 封驳是谏官讽议左右,以匡人君,审核诏令的[主要方式]。
5、一是靠所谓谏官、封驳制度限制皇权。中国的谏官制度产生很早,但在专制制度下,谏官和宰相封驳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对专制皇权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
明朝内阁首辅有封驳权吗
内阁有一种封驳权,是非常厉害的。也就是说皇帝下的旨意,如果内阁认为不合理,就可以驳回,让皇帝重新考虑。这个权力让有名的嘉靖皇帝都深恶痛绝,“常忽忽有所恨”。
内阁首辅是明朝皇帝的政务助手,他的名义上的权力比宰相小,朱元璋废除宰相后,内阁首辅的实际地位等同于宰相。但是权力已经被皇帝严格限制,基本上就是替皇帝拿主意,相当于现在的秘书。
嘉靖、隆庆与万历初年,首辅、次辅界限严格,首辅之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尤其是掌握票拟权,次辅不敢与之抗衡,代表人物有杨廷和、夏言、严嵩、徐阶、高拱、张居正等。 内阁首辅并无制度明文规定,而是政治实践的产物。
内阁的权力由司礼监和六科牵制,明后期内阁主票拟,司礼监根据皇帝意思批红(所谓的朱批御旨),诏旨发出后六科还有封驳权。内阁大学士兼某部尚书只是表明头衔,而不是某部尚书的实职。
票拟权的绝对垄断,使得票拟权力成为了首辅的个人“特权”,就连次辅都没有权力。
明朝内阁对皇帝“不合理”的诏旨,可以拒绝草拟,封还执奏。皇帝不满内阁票拟,发回重拟时,如内阁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可以拒绝重拟,以原票封进。
唐代的封驳法律制度是什么?
封驳制,是古代的一种监察制度,直到了唐代时期,封驳制度发展为一项专门的行政法规,成为唐代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基石,并设有专人负责实行。
封驳权源于三省六部,应自唐代始。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封驳制度以“封还词头”等形式制约皇帝的权力。皇帝的决定、任命、需要、想法、意见等,先由皇帝安排内宫以正式格式和程序送到中书省,中书省召集群臣商议,如果群臣认为不妥可直接退回。封驳制度起始于唐,至宋逐步完善成熟。
封驳什么意思
1、封驳的词语解释是:驳正臣下奏章违误,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汉代封还诏书之事多有,然无封驳之名,亦无专官执掌。
2、封驳,是指门下省对谏言机构不认同的回退或驳斥。是谏官讽议左右,以匡人君,审核诏令的主要方式。 在一定时期具有其进步的历史意义。封驳制度始于唐代,至宋代时期逐步完善成熟。
3、封驳 [fēng bó] [封驳]基本解释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诏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4、门下省的封驳审议意为门下省发现中书所拟诏令有违失,可以驳正,封还中书重拟,即所谓‘封驳’ 。门下省属官给事中甚至有权在中书所拟诏令上进行涂改,驳归中书重写,此称‘涂归’ 。
5、封_的词语解释是:亦作“封驳”。封_的词语解释是:亦作“封驳”。结构是:封(左右结构)_(左右结构)。拼音是:fēngbó。
6、这是唐朝的三省制 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