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 战争法的基本结构包括战争法权与战争规则两部分

本文阅读简介:

  • 1、战争法条约的主要内容
  • 2、战争法条约的基本原则
  • 3、战争法的内容

战争法条约的主要内容

在这些条约中,内容涉及较广的是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主要内容包括:选择和使用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军事占领的规则;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和平居民、战俘和伤者、病者的待遇等。许战争法规已在国际公约里确认下来。

它也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另一部分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

战争法条约的基本原则

战争法条约中,包含的战争法规原则主要有:①交战各方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不是无限的。

.遵守国际法义务原则。任何交战国都必须遵守战争法条约上规定的国际法义务。作战行为必须恪守战争法规,军事必要和条约无规定均不能作为免除其义务之理由。2.区别待遇原则。

战争法是约束战争行为的国际法律;人道主义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不虐待俘虏,实行人道主义,是许多战争法中明确的。

战争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包括:选择和使用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军事占领的规则;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和平居民、战俘和伤者、病者的待遇等。许战争法规已在国际公约里确认下来。

2、战争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即即使在战争期间,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和作战方法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3、战争法条约规定的交战范围为各个交战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和公海。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对敌方的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或轰炸,但不得攻击或炮击、轰炸有标志的医院、医疗船、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宗教机构、未设防的城镇、村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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