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信罪典型案例_什么是赃款转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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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信罪典型案例?

近期,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进行了首次审判,六名被告人,包括张某彬等,因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以罚款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所有被告人上缴的非法收益已被没收,并将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自2020年9月起,黄某帆(另案处理)创立了一个名为“万豪”的平台,专门从事银行支付结算的非法服务。他在南沙的一个住宅内设立了工作室,招募了包括董某深、张某彬、郑某涵在内的前同事和同乡,以及通过介绍来的李某俊、黄某斌和张某浩,共同参与银行卡交易活动。

这些被告人在明知参与的活动涉及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U盾,并提供给黄某帆使用,以便进行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他们的日常操作包括将客户非法资金通过该平台分散转移,以掩盖资金来源,实现资金的混淆和“清洗”。

据统计,2020年9月至12月,这些银行卡涉及的资金流入流出总额分别达到了约1.28亿和1.28亿元人民币。被告人们通过“工资”形式,非法获利数千至一万多元,总计约六万元。

南沙法院认为,鉴于六名被告明知故犯,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涉及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考虑到被告系初次犯罪,且坦白认罪,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理。

法院解释,“跑分平台”是非法网络支付的手段,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通道。此类工作室实际上是一个“洗钱”窝点,属于网络犯罪生态链的一部分。法官强调,这些被告的行为帮助了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加剧了金融秩序的破坏和社会危害。

此案提醒,特别是年轻一代,在求职时应保持警惕,以免误入犯罪活动,损害自己和社会的利益。南沙法院的警示旨在教育公众,特别是年轻人,要远离此类非法活动,保护好自己的未来。

什么是赃款转移罪?

法律术语中,并不存在“赃款转移罪”这一罪名。当个体明知资金源自非法活动,仍出于对高额回报的追求,冒险协助不法分子隐匿或转移这些违法所得时,其行为将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故意隐藏、转移、购买、代为出售犯罪所得财物,或采取其他手段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这样的行为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情节严重,刑期将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伴有罚金处罚。此规定旨在打击此类协助犯罪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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