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借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欠钱的都是大爷。父子之间借钱,都需要有借有还,更何况是其他人?现在这社会,能够借钱给你的人,都是你的贵人!可就是有些人硬生生地把自己的贵人当作“傻子”。
“欠我的钱说好年底还的,白纸黑字在这里。现在到期几个月了没有还给我,枉我对你如此信任,你对得起我吗?”赵某愤怒地质问钱某。
“现在你也不是没有钱,如果有困难可以对我说,但多多少少也要还一点钱给我 ,不能一分不还,一直拖下去。”
裁定书下来,才让赵某松了一口气。法院冻结钱某夫妻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但是要真正把钱追回来,还要费不少力气。

原来,赵某有买彩票的爱好。2019年到彩票店里,刚好与钱某相遇,两人一见如故,经常在店里互相交流彩票经验,逐渐两人熟悉起来。后来,两人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联系了。
然而到了2020年7月,赵某又在彩票店碰上钱某。两人寒暄一番后,就相互加了微信。
赵某与钱某重新联系后似乎遇到了知音,对研究彩票更具有兴趣了,基本每天都必须与钱某相互讨论后才能拿得准。后来两人就有了共同购买彩票的想法,由钱某把钱转给赵某,两人确定购买方案后由赵某购买。对此,钱某有点顾虑说道:“你有时候买得这样多,而我收入不是很多,每期都是小量买。”赵某听到后就说:“这个你放心,如果我们研究好的方案,超出你预算的部分,余下我全包了。”
很快,两人就在最新的一期彩票共同购买756元,接着的下一期又买了1386元。
有一天,钱某突然找到了赵某说:“兄弟,我最近遇到点麻烦事,现在被人逼债了,我之前也对你说过,欠了不少债。现在实在没有办法了,求你帮一下我。”
赵某没有说话,而钱某又说道:“兄弟请你放心,我下个月会还给你。”
赵某问道:“你需要多少钱?”
“12万!”钱某回答。
钱某知道赵某原来是开工厂的,有很多个车间,现在都是承包给别人,每年收入大概有一千万元。钱某想到目前身边能够帮到自己的人,只有赵某了。
赵某想到钱某是帮他姐夫管理企业的,一年有五六十万元收入,选择相信了他,看他不像说谎的人,就把钱借给了钱某,并要求钱某给了借条。

可是过了几天,钱某又找到赵某,说自己又被人追债,实在想不到办法了,希望赵某再帮他一把。钱某说:“哪怕是只要砸锅卖铁都会还你的钱,我保证!我每年的奖金和分红都不少,这些钱肯定能还得上。”
赵某问钱某的老婆知不知道借钱这件事。钱某就当着赵某的面,拔通了妻子的电话,钱某妻子在电话表示希望赵某帮一帮他们,现在已经走投无路了。
赵某心软了,在钱某没还上第一笔借钱前,又借给了钱某5万,并且在借据上让他们夫妻两人签了字。而后面,赵某也一直相信钱某说的话,陆续向他借出多笔钱。
赵某于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钱某转账7笔共计103万元。
转账情况为:
2020年8月13日转账12万元;
2020年8月21日转账10万元;
2020年8月31日转账10万元;
2020年9月14日转账25万元;
2020年10月5日转账30万元;
2020年11月13日转账11万元;
2020年11月19日转账5万元。
另于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钱某转账7笔共计13.5万元。
转账情况为:2020年7月29日转账6000元、4000元;2020年7月30日转账1万元;2020年7月31日转账3万元;2020年8月8日转账3万元;2020年11月8日转账4万元;2020年12月19日转账1.5万元。
以上银行及微信转账共计116.5万元。
2020年12月19日晚上,当天吃完晚饭钱某打电话给赵某说要25万元急用。赵某说现在身上没有这么多的钱,等明天收到厂房租金后给他,当晚先微信转给他1.5万元,余下的并让他第二天过来取。后来他们两人相约在张家港东边停车场,赵某在钱某的汽车里交给他现金23.5万元,现金是赵某收取的厂房租金。当天,钱某给赵某写了25万元的借条。
后来因为钱某给赵某的借条太多,赵某当天又去钱某家里重写了140万元的借条,140万元是之前借了很多笔合并起来的,前面每次借款都有借条,写了这张借条后,前面的借条都给钱某了,并在他的面前撕掉了。
并且,钱某承诺于2020年12月底前向赵某全部归还借款,否则按年利率15%计息。
2021年1月21日,赵某又向钱某转账5万元。钱某对赵某表示,马上就要过年了,被人追债很紧张,心情很烦躁,希望赵某先借钱给他,等过几天公司发工资和奖金、分红就还给他所有的欠款。

之后几个月,赵某一直向钱某追讨欠款,但钱某一分未还,终于不得不走法律程序。
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钱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111041元(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11041元),合计人民币1561041元;2、请求判令被告妻子对被告钱某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质证、审理后认定如下:
1、原告赵某主张被告钱某向其借款共计145万元,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两笔借款原告共计向被告钱某转账15笔,金额共计121.5万元,但是第一份借条140万元借款中有23.5万元系现金交付,原告赵某未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认定此案只涉及两份借条。原因如下:
原告陈述第一份借条140万元借款中有23.5万元系现金交付,但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该现金交付所涉金额较大,且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多笔借款均系通过转账交付,故结合原、被告之间一贯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现金交付事实的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故综合案涉证据以及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涉两份借条,原告实际向被告钱某交付的借款金额为121.5万元。
3、第一份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归还,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份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原告要求被告钱某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钱某夫妻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2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4、案件受理费18850元减半收取9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2310元,由被告钱某夫妻负担12115元。
结语:
此案中,对于赵某所提及的23.5万元借款要不回来,也不能够惋惜,因为现金给出去的,没有任何的记录,也只有他们两人才清楚,也只有他们自己能够自证,毕竟事实认定需要有根有据。如果情况属实,只能怪赵某太容易相信人而造成了自己疏忽,没有为自己录取更多的证据,哪怕是拍视频、照片、录音等留下证据都可以。况且,在钱某第一、二笔等前面的借款还没有归还,赵某很够义气又多次借钱给钱某,就算结交、保留“信任”的人也不能够这样干。
归根结底,不要随便借钱给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才是硬道理。


